维修基金是基于房屋而产生的专项费用,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您必须交付完以前物业费用才给您过户.随房屋产权交易的完成维修费用应当自然落到新产权人手中.维修基金只是由物业代管.所以物业不能以交付以前的物业费为条件来换取您对物业维修基金的权利.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至于以前的物业费用您应当督促以前的业主尽快交纳,因为物业服务的对象应当是物业而不是具体的产权人个人,物业取费的标准是按照房屋的面积而不是产权人或其人员的数量.只要为物业提供了服务,物业的产权人(不管是以前的业主还是新的)就应当交付费用.这在实践中当然会有异议,个人认为既然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作为卖方有交付物业费的义务,而卖方没有履行,买方就有义务要求卖方及时履行.卖方不交付物业费应当视为交易还没有完成.从公平原则角度而言物业公司也应当获得服务报酬,如果仅仅以产权人发生变化就让债权人失去追讨债权的机会那社会秩序就要被打乱.所以,如果物业公司因拖欠物业费要起诉以前的房主,新的房主将会被列为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