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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问题 |
| | 问题标题:[北京]离婚后贷款未还完的房产如何变卖平分
问题内容:到2008年1月,我哥结婚大概8年,在两年前(2005年10月)贷款购置了一个55平的房产,现在已经装修入住,并且本月马上能得到产权证,此时女方提出离婚。从结婚到目前位置,女方没有过任何工作经历,没有过任何的经济来源,始终是我的得工资来交房贷和家里的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在交首付款包括我家里出了2万元,女方家里拿了2.9万,其余的是我哥工资的继续凑够的。请问,这种情况,如果判房产,是否只需付给女方2.9完,不需平分房产。 问题补充:或者给我提供一个房产如何分割的法律依据和办法,因为不想分给或少分给没有过经济贡献的女方 | | | | 名称: 亲亲宝贝 级别: 试用 | | 提问时间: 2008-05-07 16:09:32 | 悬赏分: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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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回答 |
| | 因为房屋产权证还没有办理,依法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产证后,因为该房屋是在结婚后购置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其归属,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祝您新年快乐! 劳动法俱乐部:http://blog.niwota.com/nb/laborlawclub | | | | 名称:胖子杨 级别: 试用 | | | 回答时间:2008-5-7 16: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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